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61987********,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金川县人,住金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银白色捷达轿车在金川县集沐乡业隆村可尔因沟中国水电十一局工地上盗窃钢架扣件1000个,后将所盗扣件卖于白湾乡**村废品收购老板应某某处。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600元。
2019年9月17号左右,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银白色捷达轿车在金川县河西乡甲咱村古雕酒厂外国道G248线路边盗窃扣件200个,后将所盗扣件卖于白湾乡**村废品收购老板应某某处。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20元。
2019年9月底,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银白色捷达轿车在金川县观音桥镇观音广场麦斯卡村一建筑工地处盗窃扣件400个,后将所盗扣件卖于白湾乡**村废品收购老板应某某处。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40元。
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银白色捷达轿车在马某某市白湾乡加达村鑫钢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内分5次盗窃钢架扣件3575个,后将所盗扣件卖于白湾乡温古村废品收购老板胥某某处。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445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金川县**乡**沟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件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王某某等证人证言;4.恩某某等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琦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住于金川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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