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9********,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镇**村**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来到兰州市七里河区**号**宿舍,见宿舍房门未锁,遂趁无人之机,进入宿舍内盗走被害人马某丙的“OPPO”牌R15X型手机一部、被害人马某丁的“OPPO”牌R15型手机一部、被害人杨某某的“苹果”牌Iphone 6型手机一部、被害人唐某某的“华为”牌荣耀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分别价值1360元人民币、1120元人民币、1040元人民币、640元人民币,共计价值4160元人民币)。2019年7月29号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乙被抓获归案。所盗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戊(另处)、马某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成都市锦江区**街**小区**号楼**号房间内,乘被害人杨某某和袁某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OPPO”牌RENO2型手机一部和“OPPO”牌R15X型手机一部,盗走被害人袁某某的“vivo”牌Y93手机一部(经鉴定,三部手机分别价值2070元人民币、1120元人民币、678元人民币,共计价值3868元人民币)。2020年1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戊、马某己被抓获归案。被盗的“vivo” 牌Y93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手机均已被销赃,追回赃款800元人民币,其余赃款已被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玉珠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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