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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路**园**站**单元**室,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号**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0时30分,被告人马某甲在吉林市中心医院2号楼北门附近,将杨某某停在该处的“雅迪”牌电瓶车及车上一美团外卖箱子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被盗外卖储物箱价值人民币200元。

2019年9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吉林市船营区天北社区美团骑手电瓶充电站,盗走娄某某一块超威牌蓄电池,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200元。

2019年11月11日11时30分许,在吉林市中心医院2号楼楼下,被告人马某甲将纪某某放在电瓶车储物箱内的头盔盗走,经鉴定,被盗头盔价值人民币30元。

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病历材料、指认照片等;

2、证人祁某某、边某某、胡某某、马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娄某某、纪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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