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5月27日14时,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其三轮摩托从合阳县**镇**村途径**村时,心生盗窃的想法。便将摩托车停在一个巷口,进入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将其放在墙边的两桶柴油(价值342元)盗走,并在路上将所盗的两桶柴油以120元的价格卖出。案发时,被告人马某某将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2. 2019年6月7日15时,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从**镇**村途径**镇**村到新108国道路边猪场时,看见养猪场的门未关,便产生偷东西的想法。遂将摩托车放在路边,进入到养猪场靠路边的房间内盗得四盒美猴香烟。在准备离开时发现大门口有摄像头,便返回房间将所盗香烟放回。
3. 2019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其三轮摩托车从**镇**村途经**村时,看见被害人梁某某家大门敞开,遂心生偷盗想法。便停车进入到梁某某家中北边房内,将一桶金龙鱼纯正菜籽油(价值49.8元)盗走。案发时,被告人马某某将所盗的菜籽油已食用完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对其参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朝霞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三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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