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7********,回族,无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某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新疆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出租平房,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上午,在博乐市达勒特镇**村**组**号平房内,被告人马某某跟随马小某应邀去被害人郭某某家里安装暖气设备时,趁被害人离家时,将放置在卧室床头柜里的一块手表,一个黄金佛坠以及一条手链窃取占为己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32.6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经全部退还赃物。
被告人马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223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月铭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博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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