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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18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2199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甘肃省康乐县**镇农民,住该镇**村**号。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9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创新”网吧内,趁上网人员林某某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林某某放在裤子口袋内的白色“三星”牌I9505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71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涉案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刑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4年12月15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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