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1********,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利用其在昭通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综合修理部工作的便利机会,多次从该公司的别克4S店、宝隆吉利4S店以及综合修理部内盗窃汽车电瓶、汽车铝合金轮毂、汽车防撞钢梁、汽车刹盘后进行售卖,将所卖得的钱进行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7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6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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