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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2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在石某县**工地上做活,发现同在工地上做活的被害人邹某某停放于附近的一辆粉红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钥匙没拔,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当日马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电动车的藏匿地点,电动车被收缴并发还失主。2020年4月10日,经石某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价值28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照片);2.书证:(1)户口证明;(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抓获经过;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石发改价认字﹝2020﹞0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其他:电动车注册登记表、购买电动车收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志勇

检察官助理:龚霞

2020年9月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1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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