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0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村**号**号。马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大板桥镇浑水塘街申通物流产业科技园转运中心将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多个包裹盗走(内有运动鞋、皮鞋、衣服、巧克力等共15样全新物品)后藏匿在其住处,2019年9月14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其住处找到以上物品并报警,马某某于当日被抓获。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计人民币2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宏敏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