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小区。曾因盗窃衣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健康状况(高血压)未执行,于2019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5时许,在乌兰浩特市联军八队王某某家中,被告人马某某趁王某某外出买酒之机,将王某某放在包中的现金盗窃,共计35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等;
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马某某讯问笔录;
5.辨认笔录:王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博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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