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临西县**镇**村,捕前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6月2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两次来到临西县清华园小区东侧曲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从院门缝钻入,在办公室内,将桌子上的一部小米牌手机以及一条裤子兜内的一个棕色折叠钱包偷走。小米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67元。钱包内有500元现金和被害人曲广臣的驾驶证、身份证、5张银行卡。曲某某的一张工商银行卡上写着密码,马某某持该卡在工商银行临西支行的ATM机上取出2000元现金。马某某花去200余元,剩余的2227元及钱包、手机在归案后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钱包等照片;2.书证:手机短信截图、取款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洪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手机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废品收购站、取款机监控视频;9.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军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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