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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8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6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镇**路**街**号。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6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上海市闵行区**路**号麦德龙超市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两瓶五粮液白酒装入背包盗走,后离开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2242元。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施某某的陈述及被害单位提供的相关书证证实,麦德龙超市两瓶五粮液白酒被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其作案时所穿衣物。

3.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财物的价值。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马某某到案的经过。

5.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刑满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其指认的监控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盗窃麦德龙超市财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_检察官奚亚一

检察官助理吕悠悠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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