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91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镇**路**弄**号**室,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22日经我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6日,经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收案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9月19日四次窜至**镇**坊村**号,趁该房系待动迁房无人居住之际,溜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家的白色上菱冰箱一台、手推轮椅一台、医用护理床一张、磁性床垫一张、充气床垫一张、挂式电风扇七台、“八仙桌”桌子一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792元。
2020年9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9月20日8时许发现其位于**镇**坊村**号的房屋内被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上菱牌白色冰箱一台、手推轮椅一台、医用护理床一张、磁性床垫一张、挂式电风扇七台、充气床垫一只、“八仙桌”桌子一张,且上述物品已经发还被害人徐某某的事实。
3.案发现场照片,证实**镇**坊村**号的房屋情况。
4.工作情况,证实涉案的上菱牌电冰箱、七台挂式电风扇已损坏,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估价的事实。
5.案发地周边监控视频录像,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9月19日四次实施盗窃的事实。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手动轮椅车一辆、护理床一张、充气床垫一个,床垫一个,八仙桌一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792元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表格、证人顾某某的陈述,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马某某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全部追缴,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振平
检察官助理:徐伟杰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522107****.
2.刑事侦审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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