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5********,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水市秦州区,住天水市秦州区**道**家园**幢**单元**室。2013年5月6日,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4月14日,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预谋偷取财物后,到麦积区花牛镇曹家梗村顺捷驾校门前,窃取了周某某停放在该驾校门前坡道上红色翻斗车(车牌号陕E****)驾驶室里的黑色皮夹内现金2200元。
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到麦积区花牛镇高家湾村,窃取了王某某放在悦达汽修部沙发上的蓝色oppoK3手机一部,后将手机倒卖。
经麦积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789元。以上两起被盗金额共计39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2.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群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移送侦查卷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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