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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号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楼**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多次至青田县温溪镇**路***员工宿舍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青田县温溪镇**路***员工宿舍二、三楼,窃取小米白色手机一台、OPPO A57粉色手机一台、小米白色带软壳手机一台、中柏EZbook2银色笔记本电脑一台;

2、2020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青田县温溪镇**路***员工宿舍325室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床铺下面中间柜子里的vivoX9Plus手机;

3、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至青田县温溪镇**路***员工宿舍407室窃取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床头位置的vivo X20A手机;

4、2020年10月3日至10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至青田县温溪镇**路***员工宿舍404室、314室,分别窃取被害人谭某某、王某某放置在床头的OPPO A33m手机、OPPO A5手机。

经鉴定,上述所有涉案手机及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90元。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至青田县公安局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个、笔记本电脑1台;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话单分析及情况说明、新手机购买记录、案件相关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雍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青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青价认【2020】鉴字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刑事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冠道

检察官助理:何易晏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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