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现暂住西安市碑林区**巷**。2020年6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陈某某(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在本市碑林区骡马市兴正元广场西厢酒吧内合谋盗窃手机。后陈某某用微信将被害人叶某某约至该酒吧,马某某先以自己手机没电关机需要给朋友打电话为由将叶某某手机借走,后又以酒吧内太吵要出去打电话为由将叶某某手机(黑色iphone11手机,经评估,该手机价值4660元)盗走并逃离酒吧。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户籍信息;
4.微信聊天记录;
5.扣押物品清单;
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价格鉴定报告及告知书;
8.被害人陈述;
9.被告人供述;
10.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