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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系邻居,因赵某某眼睛高度近视,马某某曾多次帮其在银行取款并记住了银行卡的密码及存放地点。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十次溜入被害人家中盗窃赵某某存放在卧室床铺下的62302703666********的信合卡及被害人父母的两张信合卡,后在天王镇街道邮政储蓄银行通过自助取款机将卡内现金9830元取走(包含手续费30元),取款后又将该银行卡放回被害人家中,赃款用来归还花呗欠款及个人日常消费。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父亲马某某代为退赔全部被盗现金9830元,被害人赵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款明细、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讯问光盘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舒涵

检察官助理:吴  静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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