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马远友,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长沙市芙蓉区二里**村**栋**号。2011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远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马远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罗某某、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远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09月14日下午,被告人马远友伙同计某某(在逃)到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计某某望风,被告人马远友爬窗入室,进入被害人罗某某房间,在该房间卧室内,马远友盗得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一对白金耳环(均无法做出鉴定)、2600元现金。得手后,两人逃离现场。
2、2010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马远友伙同计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计某某望风,被告人马远友爬窗入室进入被害人余某某房间,在该房间内,马远友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对手表(均无法做出鉴定)。得手后,两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余某某陈述;3、被告人马远友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查笔录;6、指纹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远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远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远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马远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远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8月5日
附项:
1、被告人马远友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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