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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9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5月1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移送起诉,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经传讯不到案,2017年3月28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上网追逃,2020年5月10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2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进入西安市三桥街道办事处阿房一路北海伦春天工地工人宿舍,趁工人熟睡之机,盗走林某甲银色苹果6手机一部及棕色皮质钱包一个(内有被害人林某甲身份证一张和银行卡四张)、被害人刘某某白色OPPO手机一部,逃离现场将手机藏匿至工人宿舍旁树林中其鞋内,后返回宿舍,盗窃林某乙衣服时被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值2800元、OPPO手机价值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林某甲、刘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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