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道**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衢州市**人民医院一楼创伤中心,见护士茶水间门未关,遂将放置在茶水间桌子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300元。
2、2019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骑电瓶车至衢州市**医院,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医院门口停车场东北角的一辆蓝色小飞哥牌电瓶车骑走,并将骑来的金箭牌蓝色电瓶车停放在现场。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000元。
3、2019年10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衢江区樟潭街道***巷**宾馆内,趁被害人胡某某离店之际,将胡某某放在宾馆一楼客厅麻将桌上的一部小米6A手机盗走。离开宾馆后,马某某又窜至距离宾馆十余米的**路****号**手机卖场内,趁店内无人之际,从修理台上盗走被害人姜某某放在店内维修的一部苹果6S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两部手机总价值7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三部手机、一辆电瓶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19年10月14日,经衢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12月5日,马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手机信息、销售保修单,手机购买订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阮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时康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检察卷1册,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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