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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95年****日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95********,户籍所在地:宁夏省银川市兴庆区**室,现住址:宁夏省银川市兴庆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共谋后伙同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菏泽交通未来城西大门外南侧路边上的银白色一汽森雅汽车的车门拉开,盗窃车内眼镜一个。案发后眼镜被扣押,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共谋后伙同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菏泽华英家园西门南路东的银灰色奥迪汽车的车门拉开,盗窃车内五盒半软中华香烟。

3、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共谋后伙同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菏泽名门世家西门的出租车的车门拉开,盗窃车内现金一百元。

4、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共谋后伙同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菏泽奥林花园南区北门西侧路南的汽车的车门拉开,盗窃车内现金540元。

5、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x马某某共谋后伙同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位于菏泽中达尚城西门对面一号果园水果店存在门店外的一宗水果偷走。

6、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共谋后伙同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菏泽中山路与华英路口西北角公司门口的粉色自行车偷走,后扔掉。案发后自行车被找到扣押,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60元。

7、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共谋后伙同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菏泽某小区盗窃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被扣押,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自行车、手机等;2.书证: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建青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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