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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公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镇**村。因犯盗窃罪,2009年8月11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6月11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2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12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9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10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1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禹州市**路菜市场,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张某某口袋内一部红米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01元。

2018年11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禹州市**大街**服装城,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刘某某口袋内一部金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23元。

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禹州市**大道**广场西门口附近,将张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小布丁款)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637元。

2018年10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去到禹州市**大街**对面人行横道,将杨某某停放在人行横道上的一辆洪都牌电动车(世纪凌鹰款)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0元。

2018年10月1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去到禹州市**街**小区对面,将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乐酷款)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用秘密的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永伟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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