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村**组**号。因盗窃于2008年3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长乐区营前街道融信长岛花园D区5号楼,从天井旁的窗户先后爬入正在装修的3A01室、702室、802室、2101室,分别盗走3A01室内四捆上上牌电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68元)、702室内花生牛奶罐等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2元)、802室内水平仪二台、打料机一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622元)、2102室内樱花牌燃气灶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相片、指认被盗物相片;
2.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
6.指纹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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