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区,现住址:驻马店市*****村委*庄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05月3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08月01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收购赃物于2017年03月09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04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窜到至**镇**平*墙进入彭某某家,盗窃一辆“金彭”牌两轮电动车,鉴定价值1998元,后因马某某嫌该车较破且不能同时将两辆盗窃的电动车骑走,便将该车扔到彭某某家附近。

2、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村委**组,翻墙进入彭某某家,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855元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5块钱“天能牌”电瓶,经鉴定价值1144元。

3、2020年8月16日夜间,被告人马某某窜至确山县**镇**村委**组,翻墙进入刘某某家,将院子内车棚子里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6块“天能牌”电瓶,和一辆两轮电动车内的4块“天能牌”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共计680元。

4、2020年8月17日夜间,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窜至**镇**村**组,其溜门进入赵某某家,将院子内车棚子里一辆电动三轮车推到该户院外西边耕地里将电动三轮车内的10块钱“天能牌”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1826元。

5、2020年8月17日夜间,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镇**村**组,其翻墙进入赵某家,将该户院子内车棚里一辆三轮电动车内的8块“超威”牌电瓶偷走,经鉴定价值360元。

6、2020年8月17日夜间,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镇**村**组,翻墙进入赵某某家,将该户院子内车棚子里一辆轮电动陈内的4块“天能”牌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140元,并将该户厨房内的两桶五斤装“芝麻香油”盗走,经鉴定价值190元。

7、2020年8月17日夜间,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镇**村**组,翻墙进入李某某家,将院子内车棚子里一辆小鸟牌三轮电动车内的4块“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506元,并将该户院门过道内的一辆“金箭”牌两轮电动车推出院外,将该电动车内的5块“天能”牌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594元。

8、2020年8月18日夜间,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汝南县**镇**村,翻墙进入任某某家,将院内一辆三轮电动车底座下面手提包内的260元现金盗走。

9、2020年8月18日夜间,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汝南县**镇**村,翻墙进入张某某家,将院内西侧棚子下面一辆两轮电动车内的4块“天能”牌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330元。

10、2020年8月18日夜间,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汝南县**镇**村,其溜门进入罗家,盗窃一辆“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563元,并将院内西侧棚子下面一辆三轮车电动车内的4块“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363元。

11、2020年8月18日夜间,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汝南县**镇**村,溜门进入盘某某家,将院子过道内的一辆“欧派”牌两轮电动车推出院外,后将电动车内的4块“天能”牌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140元。

12、2020年8月18日夜间,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汝南县**镇**村,翻墙进入邓某家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政治面貌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彭某某等十二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耕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