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马某某(别名马**),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98********,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已判决)、马某乙(未成年、已判决)经预谋后,在白银市白某某银奥家园“****”盗窃吕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玫瑰金色OPPO A59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82元。后销赃得款予以挥霍。
2、2017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经预谋后,在白银市白某某胜利街“***”网吧盗窃刘某某放在网吧收银台上橘黄色纸盒子1个,内有营业款人民币853元。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3、2017年1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经预谋后,在白银市白某某中心街“****”网吧盗窃张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红米NOTE4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78元。后销赃得款予以挥霍。
4、2017年11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经预谋后,在白银市白某某铜城商厦“***”网吧盗窃雷某某放在该网吧57号电脑桌上的苹果7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508元。后销赃得款予以挥霍。
5、2017年11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经预谋后,在白银市白某某星光银座“**”网吧盗窃郑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玫瑰金色OPPO R9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19元。后销赃得款予以挥霍。
6、2017年11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经预谋后,在白银市白某某苹果街“***”网吧盗窃梁某某放在茶几上的金色VIVO X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18元。后销赃得款予以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吕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马某甲、马某乙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白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7、被盗现场的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霞
检察官助理:贾汝娜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白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视频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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