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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某(别名马**,男,1998年****日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98********,回族,小学文化,无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已判决)、马某乙(未成年、已判决)经预谋后,在白银市白某某银奥家园“****”盗窃吕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玫瑰金色OPPO A59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82元。后销赃得款予以挥霍。

    2、2017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经预谋后,在白银市白某某胜利街“***”网吧盗窃刘某某放在网吧收银台上橘黄色纸盒子1个,内有营业款人民币853元。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3、2017年11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经预谋后,在白银市白某某中心街“****”网吧盗窃张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红米NOTE4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78元。后销赃得款予以挥霍。

4、2017年11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经预谋后,在白银市白某某铜城商厦“***”网吧盗窃雷某某放在该网吧57号电脑桌上的苹果7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508元。后销赃得款予以挥霍。

5、2017年11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经预谋后,在白银市白某某星光银座“**”网吧盗窃郑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玫瑰金色OPPO R9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19元。后销赃得款予以挥霍。

6、2017年11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经预谋后,在白银市白某某苹果街“***”网吧盗窃梁某某放在茶几上的金色VIVO X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18元。后销赃得款予以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吕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马某甲、马某乙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白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7、被盗现场的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霞

检察官助理:贾汝娜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市白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视频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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