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榆中县和平镇兰州毅和市场五号棚下的一辆蓝色江淮电动三轮车后逃离现场。经榆中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652元。
案发后被害人冯某某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晓燕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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