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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湘潭市雨湖区**路**号**号,住址为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底,湖南**工程有限公司老板刘某某安排被告人马某某、肖某某(已判决)、闵某某(均己判刑已判决)至湘潭县**镇湖南省湘潭**有限公司**矿区“35kv”变电站(该变电站已废置未用)进行“清场”(将之前拆旧工程中堆放在该变电站内未处理完的拆旧财物进行变卖)(俗称“清场”),刘某某在拆旧施工过程中多次向该拆旧队的施工人员强调“35kv”变电站配电间内的物品不属于拆旧范围,不得拆除“35kv”变电站配电间内的物品。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肖某某、闵某某在该“35kv”在变电站内进行“清场”时,为非法牟利,将“35kv”变电站的配电间内36个配电柜里的铜质配件盗走,并将铜质配件卖给贺某某等人,获得赃款共计77880元。经湘潭县价格认证和信息监测中心作出认定,被盗财物的价值为127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退赃10000元,已发还给被害单位,获得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及同案犯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国富

助理检察员:蔡杰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7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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