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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因盗窃,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嫌疑,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国际影城楼下,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福星”牌电动车盗走。后马某某将该电动车卖给他人,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9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市场对面**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身份信息不详)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后马某某将该电动车卖给他人,获赃款人民币150元。

2019年10月11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路**号 **饭店铺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翎”牌电动车盗走。后马某某将该电动车卖给他人,获赃款人民币230元。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190元。

2019年10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路**号**店铺门口,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田松一”牌电动车盗走。后马某某将该电动车卖给他人,获赃款人民币150元。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

2019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栋**房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并缴获上述被盗“美翎”、“小田松一”牌电动车各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传唤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谢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义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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