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帮助被害人祝某某网上购物之机,获知祝某某手机解锁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13日间,马某某在祝某某工作的淮北市相山区**路**理疗店,趁祝某某不备,七次盗用祝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向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9309)转款,共计盗取人民币6506.5元(含转账手续费6.5元)。

    1、2019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用祝某某手机向自己账户转款人民币500.5元(含转账手续费0.5元)。

    2、2019年9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用祝某某手机向自己账户转款人民币1601.6元(含转账手续费1.6元)。

    3、2019年9月6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用祝某某手机向自己账户转款人民币600.6元(含转账手续费0.6元)。

    4、2019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用祝某某手机向自己账户转款人民币200.2元(含转账手续费0.2元)。

    5、2019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用祝某某手机向自己账户转款人民币1001元(含转账手续费1元)。

    6、2019年9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用祝某某手机向自己账户转款人民币1601.6元(含转账手续费1.6元)。

    7、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用祝某某手机向自己账户转款人民币1001元(含转账手续费1元)。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的母亲代为偿还被害人祝某某人民币6500元,祝某某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祝某某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梅

年三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