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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74********,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市**镇**村**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路过红旗街75号隆江猪脚饭店时,看到门口前停放的一部电动车车斗内有一部手机,于是其便趁人不注意将车主谢某某放在电动车车斗内的手机偷走,并走到跃进街维也纳酒店门口将手机卡扔掉。马某某走到和平街第一小学时被谢某某抓住并报警,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从马某某手中扣押其盗窃的OPPO手机一部,并将马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马某某盗窃的OPPO手机价格为155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牌手机一部(已发还);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报案书、违法犯罪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麦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三亚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55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书 记 员:韦莉玲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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