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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0日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12年12月6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海伦市清华园小区西厢房牧香情烧烤店门前价值3850元的五羊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藏匿在宏达新城小区门前砖堆后面。之后,被告人马某某用手机将该电动车拍照在朋友圈发卖车信息。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将该电动三轮车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店业主徐某某,所获赃款全部用于吃喝玩挥霍。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海伦市清华园小区西厢房流星雨网吧北侧超顺食杂店门前,将被害人董某某价值1800元的强盛牌电动三轮车偷走,藏匿在宏达新城小区门前砖堆后面。

当晚,被告人马某某又来到徐某某在海伦市新保健院小区西厢房经营的**店门前,又将以2500元价格卖给徐某某的五羊牌电动三轮车偷走,藏匿在宏达新城小区门前砖堆后面。

上述三起被盗车辆价值合计人民币8150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王某某在朋友圈看到自己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后,来到海伦市宏达新城小区门前砖堆后面,找到自己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后报警,民警赶到后,在现场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赃物起出返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

1、物证:有五羊牌和国盛牌电动三轮车;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和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工作说明、购车收据、微信信息复印件、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案发现场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侦查环节能够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栋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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