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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8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292000********,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贵州省*******自治县**镇**村**组*号,暂住诸暨市**街道***。2019年5月8日因抢夺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7月9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三次窜至本市**街道****超市,共计窃得价值人民币2460元的快递。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超市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快递,内有价值人民币1855元的gucci皮带一根、衣服三四件、裤子一条;

2.同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超市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快递,内有价值17.96元的黄瓜和小番茄5斤;

3.同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超市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戴某某的快递,内有共计价值人民币587元的“徐许美达与笨笨球一家”绘本1套4册、雅蜜清爽香体走珠露4罐、安利优生活浓缩洗洁精2瓶、雅蜜润肤露1瓶、丽齿健多效含氟牙膏2支。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马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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