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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号。2011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2013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11月27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6年1月8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5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先窜至安吉县昌某某街道竹某某山庄小区10栋2单元1103室楼顶,欲从楼顶翻入1103室阳台实施盗窃,被害人顾某某发现后,马某某逃跑并窜至竹某某山庄小区11栋1单元的楼顶,从楼顶通过空调外机翻入被害人潘某甲安某某阳台,翻窗入户窃主卧床头柜内的人民币2万元现金后逃离。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9550元发还于潘某甲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潘某甲安、顾某某的陈述;

4证人潘某乙建的证言;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视频、辨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具某某、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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