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甘肃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Z106次列车13号车厢盗窃李某某的黑色笔记本电脑包一个,内有黑色联想牌(ideapad 110-15ikb)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387元。
2019年10月8日,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民警在Z105次列车上将马某某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车票;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视频制作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赃物照片、视频截图;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列车上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宿冬梅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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