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镇**村**组**号。2017年6月5日因盗窃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渑池县某网咖,趁韩某某上厕所之际,将韩某某放在6号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VIVO X27手机盗走后以400元卖给李某某。2020年10月16日,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1623.7元。案发后,马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韩某某1623元。
2、2020年9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渑池县某网吧,趁网管熟睡之际,将方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银色华为C199手机盗走,后到王某某开的杂货店里用此手机换取食品和烟。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5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方某某。
3、2020年9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渑池县某电竞,趁熊某某睡着之际,将熊某某放在19号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红米5Plus手机盗走,后以130元卖给马某某。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2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破案报告等;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方某某、熊某某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73.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丽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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