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日照市果庄镇马家岭村人,务工,住沂水县**小区**号**单元**室。2015年7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2020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沂水县**汽车维修公司内,利用给沂城街道耿某某汽车进行保养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耿某某车内现金3000元。案发后,马某某赔偿耿某某39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鹏
检察官助理:李建蕾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396****)。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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