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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下旬,被告人马某某在肖某某经营的美容店内,趁他人不备之际,多次盗窃现金、黄金首饰等财物,被盗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计1220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肖某某的卧室,将其卧室内的3000元现金及黄金项链、戒指、耳坠盗走。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折合人民币计8909元。

2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将肖某某店内楼梯口柜子上的一瓶美白祛斑霜盗走。

3.2020年10月27号,被告人马某某至肖某某的卧室,将其卧室内的一瓶祛斑痘片及美容店内的一瓶润面霜盗走。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刑事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还了盗窃的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4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5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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