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沭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卖淫,于2014年11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九百元。被告人马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本村邻居黄某甲家有钱,后趁黄某甲外出之际,将其放在家中床垫下的现金4000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还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姜某某、黄某丙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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