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9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8年6月26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正阳县真阳镇**网吧,将被害人黑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VIVOX2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38元;
2、2019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上蔡县**镇,将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蓝色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丢弃在一条公路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黑某某、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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