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日喀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位于本市桑珠孜区黑龙江南路OPPO手机专卖店,将店内电源线拔掉后从柜台内盗取一部VivoY93手机、二部VivoX27手机、三部OppoA5手机、四部OppoA9手机、一部OppoReno手机、二部OppoRenoZ手机,从收银台上盗取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fx63v,从收银台抽屉内盗取1000余元现金、一个男士黑色钱包、一串钥匙后将该店监控器主机一并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马某某将所盗得的手机及笔记本电脑均在拉萨销赃且赃款均已挥霍。
经桑珠孜区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对公安机关追回的13部手机及1台笔记本电脑进行价格认定,认定结论为总价值:24136.5元(贰万肆仟壹佰叁拾陆圆伍角)。本案总案值为25136.5元(贰万伍仟壹佰叁拾陆圆伍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两份;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牟某某、郑某某、朱某某、旦某某、刘某甲、程某某、刘某乙、魏某某、石某某、尼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桑珠孜区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出具的日桑价认【2019】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卓玛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视听资料肆张。
3.换押证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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