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杭锦后旗公安局依法逮捕。2015年6月12日,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0月29日,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在杭锦后旗**镇**小区门口,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甲停车在此处的面包车(蒙L****咖啡色五菱之光)副驾驶车门玻璃用石块砸烂,后盗窃车内现金1900元、两盒南京 “炫赫门”细支香烟。杭锦后旗物价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24日对马某某盗窃的两盒南京 “炫赫门”细支香烟进行鉴定,鉴定价格为34元。被盗现金被杭锦后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王某甲;
2、2019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在杭锦后旗**镇**酒店西墙处,被告人马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轿车(沪C****黑色大众)副驾驶车门玻璃用石块砸烂,后盗窃车内现金20元。被盗现金被杭锦后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王某乙;
3.2019年9月2日12时许,在杭锦后旗**镇**大酒店门前,被告人马某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此处的轿车(蒙L****红色尼桑)内的三副银色手镯、两对银色耳环。杭锦后旗物价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24日对马某某盗窃的三副银色手镯、两对银色耳环进行鉴定,鉴定价格为728元。
被告人马某某共盗窃财物2682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现金1920元。马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盗窃财物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述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盗窃罪被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被传唤归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佼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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