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镇**村**号,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2日被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释放并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敦化市胜利街佳盛阁饭店吧台,乘机窃取店主被害人代某某放在吧台隔层下背包内的私人现金2000元。
2、2019年8月19日19时许,马某某又在该饭店吧台,乘机窃取代某某放在隔层下背包内的私人现金1000元。
3、2019年8月20日15时许,马某某又在该饭店吧台,乘机窃取代某某放在隔层下背包内的私人现金700元。
2019年8月26日,马某某父亲赔偿代某某1.1万元。
4、2019年10月5日中午,马某某用钥匙打开其女友被害人吴某某租住的位于龙口市徐福街道东海园区南山学院东海校区9号楼511室,将吴某某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85元)一部盗走后变卖。公安机关起赃后归还被害人。
因第四笔盗窃事实,马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在山东省龙口市被抓获归案。因前三笔盗窃事实,马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收据、承诺书、说明、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
(二)证人栾某某、霍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吴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七)饭店录像;
(八)破案、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恩禹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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