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821993*********,回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住本市**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4日凌晨0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同伙外号“小何”(在逃)在本市城关区藏热南路“鑫雨网咖”内以螺丝刀撬开主机箱的方式,窃取网吧内37台电脑内的CPU以及内存条。后进行销赃并逃匿。
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拉认定:银色37块CPU和37块内存条价值为25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检查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仲 仁
书记员:班旦旺久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此业务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联系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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