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街***小区**栋**单元**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5日01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临港路一段18号银泰花园小区30栋2单元1号,盗窃其家中财物。被害人王某称被盗物品包括两只手表,金元宝一只,若干的旧版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情节,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薛梅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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