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凌晨5时2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老乡刘某某、“老范”、“老头”(均另案处理)驾驶两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至澄海区溪南镇**村**造纸厂后面,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林某某堆放在**造纸厂后面外围墙边16包“膨胀螺丝套管”搬上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并逃离现场,盗窃所得财物由刘某某销赃。被告人马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马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6400元,被害人林某某对马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理。
经北京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林某某被盗16包“膨胀螺丝套管”价值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某某(¥6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扣押清单;
5、刑事和解协议书、申请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鉴定意见;
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林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林某某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健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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