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住梅州市平远县**镇**村**。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一同跟随洪某某的工程队来到梅县区桃尧镇松林村施工,住在松林村张列成住家的同一个房间内。4月18日13时许,马某某趁周某某午睡之机,将周某某正在充电的手机拿走,打开微信,使用前一天在周某某使用微信支付时偷看到的支付密码将周某某微信账户(微信号Z67***,昵称“**”)内的5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微信号may1355497****,昵称“**”)上,后将手机放回原处。当天下午,马某某以奶奶去世需回家奔丧为由向洪某某辞职,离开了松林村。当天晚上,周某某发现自己微信账户内的5000元被盗后,打电话和发短信联系马某某,要马某某归还财物。后马某某于4月19日和6月7日通过微信分别转账900元和600元给周某某,至案发剩余的3500元仍未归还。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来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投案,现场被扣押作案手机一部。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退还了3500元给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5000元,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珠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1776882****);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移送相关材料(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