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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庄。2013年3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6月17日因为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8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星星凯旋国际天地汇酒吧对面路边,趁被害人蔡某某醉酒在路边睡觉之机,盗走其一台苹果iphone 11Pro Max手机。当天上午马某某把手机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销赃。202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禅城区星星凯旋国际天地汇酒吧门口抓获被告人马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人民币76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9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小鸥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监管病区;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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