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2010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19日执行刑满。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步行到南海区**镇**家具金属厂旁的木厂,在该木厂的一个房间内盗窃了两台手机,一台是白色的Hisense M20-T和一台是白色的HM 2A手机。
经鉴定,被盗白色的Hisense M20-T手机和白色的HM 2A手机价值人民币55元。
2、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电动车从南海区**镇**二桥往**镇**路**汽修厂附近,利用门缝进入了**汽修厂内办公室盗窃了一台粉红色红米Note 5A手机、一台蓝色红米6A手机、一个黑色小米10000毫安移动电源。
经鉴定,被盗粉红色红米Note 5A手机、蓝色红米6A手机和黑色小米10000毫安移动电源价值人民币574元。
3、2020年7月3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电动车到南海区**镇**路**号,在二楼第一间出租屋内盗窃了一台VIVO iQ00 Neo全网通手机。
经鉴定,被盗的VIVO iQ00 Neo手机价值人民币16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健忠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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