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月8日9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去*****仓库上班时,将其一部华为mate9手机(9成新,参考价格960-1080元)放在3楼更衣室内108号柜子里,后被被告人马某某将该手机盗走。
2、2020年4月25日22时30分,被害人曾某某将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蓝色,小刀牌,型号不详,电池60V,车尾有一个蓝色饿了么箱子,于2020年4月14日花费1850元购买,9成新,经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1879.2元)停放在东莞市**镇**村**巷**号门口。2020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巷**号门口,发现该电动车未上锁,趁四周无人,盗走该电动车。随后马某某找了一家五金店借用螺丝刀把电动车开关启动处拆开,并用接线方式启动电动车骑走,又在一家电动车维修店购买电动车启动锁进行安装。4月26日8时许,马某某窜至东莞市**镇**村,将该电动车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2020年4月29日12时许,东莞市黄江公安分局梅塘派出所民警在巡逻盘查时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并对其口头传唤至梅塘派出所审查,于4月29日18时移交给寮步公安分局横坑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电动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随案附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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