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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元;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2017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阳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阳曲县凌井店乡南社周宝生家中盗窃小米手机一部、大福香烟一条,价值合计人民币320元。

2、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阳曲县凌井店乡前街村陈继龙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1500元。

3、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阳曲县凌井店乡后街村李秀文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600余元、中华烟两盒、红塔山烟一条、大福牌香烟五盒、芙蓉王牌香烟两盒,盗价值合计人民币1150元。

4、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阳曲县凌井店乡后街村李全栓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14800元。

5、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曲县凌井店寺南村王文斌家中,盗走金属色手链两条,古钱币16枚。

6、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阳曲县东凌井店乡东郭湫村张军明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7、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盂县东梁乡北蒋村张银生家中实施盗窃,盗走小米牌红米7手机一部,价值375元。

8、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窜至盂县东梁乡北蒋村李壮平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指认、检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荣中林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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